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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司法解释及案例
时间:2015-06-18 16:32  来源:   字体:【    】5125

内幕交易司法解释 明确三类非法获取内幕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

《解释》规定了三类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一是利用窃取、窃听、骗取、套取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二是具有特殊身份,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员;三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的人员。对于后两种人员,只要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就被认定为明显异常。

对于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的认定,《解释》列出三个标准。一是时间吻合程度,即行为人开户、销户或指定交易等行为的时间和相关证券期货合约买入卖出的时间;二是交易背离程度,即该交易是否与平时交易习惯相符,以及该交易是否基于已有公开信息而理应采取的行为;三是利益关联程度,即从账户交易资金进出与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人员有无关联或者利害关系把握。

 

内幕交易案例:

【案例一】黄光裕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

被告人黄光裕,男,汉族,1969年5月9日出生,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被告人杜鹃,汉族,1972年10月25日出生,原系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被告人许钟民,男,汉族,1965年11月3日出生,原系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

一、基本案情

2007年4月,中关村上市公司拟与鹏泰公司进行资产置换,黄光裕参与了该项重大资产置换的运作和决策。在该信息公告前,黄光裕决定并指令他人借用龙燕等人的身份证,开立个人股票账户并由其直接控制。2007年4月27日至6月27日间,黄光裕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976万余股,成交额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9310万余元,账面收益348万余元。

2007年7、8月,中关村上市公司拟收购鹏润控股公司全部股权进行重组。在该信息公告前,黄光裕指使他人以曹楚娟等79人的身份证开立相关个人股票账户,并安排被告人杜鹃协助管理以上股票账户。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间,黄光裕指使杜薇等人使用上述账户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1.04亿余股,成交额共计13.22亿余元,账面收益3.06亿余元。

期间,被告人许钟民明知黄光裕利用上述内幕信息进行中关村股票交易,仍接受黄光裕的指令,指使许伟铭在广东借用他人身份证开立个人股票账户或直接借用他人股票账户,于同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间,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3166万余股,成交额共计4.14亿余元,账面收益9021万余元。

被告人许钟民还将中关村上市公司拟重组的内幕信息故意泄露给其妻李善娟及相怀珠等人。同年9月21日至25日,李善娟买入中关村股票12万余股,成交额共计181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光裕等人作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涉及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该证券,内幕交易成交额及账面收益均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黄光裕与被告人杜鹃、许钟民构成内幕交易罪的共同犯罪,许钟民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还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其中黄光裕系主犯,杜鹃、许钟民系从犯。据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黄光裕、杜鹃、许钟民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被告人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二亿元;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六亿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六亿元,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二亿元。以被告人杜鹃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亿元。以被告人许钟民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亿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亿元。

【案例二】杜兰库、刘乃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被告人杜兰库,男,1956年11月29日出生,原系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总会计师;

  被告人刘乃华,女,1958年4月29日出生,系被告人杜兰库之妻。

一、基本案情

  2009年3月23日,杜兰库到下属单位考察。下属单位有关负责人向杜兰库汇报了该单位准备收购某股份制企业借壳上市的内容。3月29日,杜兰库根据汇报的借壳米乐网页的概况,通过互联网检索,得出唯一符合借壳条件的公司是上市公司高淳陶瓷。3月31日,杜兰库陪同中电集团负责人参加上述下属单位搬迁仪式期间,地方政府负责人就收购重组事宜出面协调,使其确信拟借壳公司为高淳陶瓷公司。次日,杜兰库将下属单位欲重组高淳陶瓷公司的信息告知其妻刘乃华,双方均同意购买高淳陶瓷股票.4月2日,杜兰库通过其个人账户买入21000股高淳陶瓷股票,后逐步将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分别转入其所操控的亲属的股票交易账户。2009年4月2日至4月20日间,杜兰库单独操作买入高淳陶瓷股票累计223000股,交易金额1542185.52元,获利2470351.38元;杜兰库、刘乃华共同操作买入高淳陶瓷股票累计137100股,交易金额966946.91元,获利1739692.46元。

  刘乃华获悉信息后,还将高淳陶瓷公司计划重组的信息泄露给赵丽梅等人(均另案处理),赵丽梅等人先后买入高淳陶瓷股票累计784641股,获利12019744.91元。

    二、裁判结果

江苏无锡中院认为,被告人杜兰库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了内幕信息,系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被告人刘乃华从其配偶处获悉内幕信息,系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杜兰库、刘乃华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股票交易,且成交金额与获利数额均为巨大,两被告人构成内幕交易的共同犯罪。刘乃华还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股票交易,且情节严重,还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杜兰库在内幕交易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刘乃华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鉴于杜兰库、刘乃华在案发后已退缴全部赃款,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无锡中院以被告人杜兰库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四百二十五万元;以被告人刘乃华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百二十五万元。

【案例三】保荐人内幕交易第一案 谢风华夫妇内幕交易案

被告人谢风华,男,1971年1月20日生,原系中信证券有限公司企业发展融资业务执行总经理。

被告人安雪梅,女,1976年1月15日生,原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副总裁,被告人谢风华之妻。

一、基本案情

2008年12月中旬,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副总裁谢风华在接受厦门大洲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陈铁铭向其咨询收购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房产)股权事项时,获知厦门大洲等一致行动人在二级市场收购st兴业股票并将举牌的消息。2009年5月24日,谢风华在与已任兴业房产董事长陈铁铭会谈时,获知st兴业即将停牌并确定拟将厦门大洲旗下资产注入兴业房产的消息。2008年12月17日至2009年5月25日,谢风华在上述信息尚未公开前自己购买并告知其妻华泰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副总裁安雪梅购买“st兴业”股票共计30余万股,成交金额202余万元,累计获利13万多元。

2009年5月12日,时任中信证券企业发展融资业务部执行总经理的谢风华在促成福建天宝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万好万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会面时,获知了天宝矿业借壳万好万家重组上市的信息。2009年5月18日,谢风华在上述信息尚未公开前自己购买并告知其妻安雪梅购买“万好万家”股票共计120余万股,成交金额870余万元,累计获利750余万元。

二、裁判结果

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因涉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谢风华、安雪梅夫妇作出判决:因犯内幕交易罪,判处谢风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800万元;判处安雪梅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190万元;追缴两人违法所得共计767.65万元。

【案例四】中山公用内幕交易案:厅级女市长落马

被告人谭庆中, 男,1963年10月生,原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人郑旭龄,男,1970年生,原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被告人李启红,女,1954年4月生,原中共广东省中山市委副书记、市长。

其他被告人周中星、林小雁、郑浩枝、林永安、陈庆云、李启明、费朝晖。

一、基本案情

2007年4月至5月,谭庆中筹划将公司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公用科技(2008年变更为“中山公用”),实现公用集团整体上市。其间,他多次就此事向时任中山市长的李启红汇报,并获得支持。6月11日,谭庆中又将此事向中山市委书记陈根楷作了汇报,陈根楷让李启红具体负责此事。随后,谭庆中将此事告知被告人郑旭龄,要求郑就重组事项草拟一份书面材料,当月26日,他就该建议书正式汇报给李启红。7月3日,李启红、谭庆中、郑旭龄等向中国证监会汇报了公用科技重大资产重组并实现公用集团整体上市的情况。同日,公用科技公告称公司近期拟讨论重大事项。次日,公用科技股票停牌。

中国证监会对公用科技的相关问题调查后认定,公用集团将其优质资产注入公用科技实现整体上市的预案在公开前属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于2007年6月11日,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至同年7月4日停牌止。

但在2007年6月,谭庆中向李启红汇报公用科技筹备资产重组事宜时,提到公用科技股价会上涨,建议李启红让林永安购买。6月中旬,谭庆中在办公室约见林永安,向其泄露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建议其出资购买股票。6月下旬,李启红在家中向林小雁泄露了上述内幕信息,并委托她购买200万的公用科技股票。随后,林小雁筹集款项共677.02万元,于2007年6月29日至7月3日期间累计买入股票89.68万股,后于9月18日至10月15日陆续卖出,账面收益1983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2011年 10月27日,中山公用内幕交易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原中山市市长李启红、原中山公用董事长谭庆中等10名被告分别获刑1年半至11年。

原中山市市长李启红因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及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000万元、没收财产10万元。同时被判刑的,还有她的丈夫林永安、弟媳林小雁、弟弟李启明。林永安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万元;林小雁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1300万元;李启明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此外,原中山公用董事长谭庆中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700万元;原中山公用总经理助理郑旭龄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530万元;原中山公用企管部经理周中星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810万元;其它相关被告郑浩枝、陈庆云、费朝晖分别领刑5年、2年半和1年半,并分别处罚金190万元、60万元和20万元。

案例五】高淳陶瓷内幕交易案:“官员内幕交易第一人”

被告人刘宝春,男,1965年10月生,原南京市经济委员会主任。

被告人陈巧玲,女, 1964年出生,原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风控部高级经理。

一、基本案情

2009年2月至4月间,南京市经委原主任刘宝春代表南京市经委参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第十四研究所与高淳县政府洽谈重组高淳陶瓷事宜,在涉及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刘宝春将该信息告知其妻子陈巧玲。

刘宝春、陈巧玲在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内,以出售所持其他股票、向他人借款400万元所得资金,并使用其家庭控制的股票账户,由陈巧玲在其办公室通过网上委托交易方式先后买入614022股高淳陶瓷股票,并于股票复牌后至6月24日期间全部卖出,非法获利749.9万余元。

2009年6月,证监会在调查高淳陶瓷股价异动过程中发现刘宝春及其妻子陈巧玲涉嫌泄露内幕信息及内幕交易行为,并于当年9月移送司法机关。

二、裁判结果

2010年12月20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做出一审判决,以内幕交易罪判处刘宝春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750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749.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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