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捂紧“钱袋子”,远离虚拟货币骗局
时间:2024-06-03 14:23  来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字体:【    】327

【编者按】为向广大投资者普及基金知识,树立理性投资观念,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协会面向社会各界征集投教作品,优秀作品将陆续在协会投教基地转载刊发。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飞速发展,虚拟货币和区块链被炒得火热。但是虚拟币投资一直都是诈骗高发领域,一些不法分子打着投资虚拟货币的幌子,从事传销、诈骗、洗钱、非法融资等非法活动,我们应当引起警觉,杜绝虚拟货币骗局。

什么是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按照我国现行政策规定,虚拟货币不属于法定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投资合法吗?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包括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等都涉嫌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投资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

虚拟货币投机交易有哪些风险?

虚拟货币无真实价值支撑,价格极易被操纵,相关投机交易活动存在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从我国现有司法层面看,虚拟货币交易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投资交易造成的后果和引发的损失由相关方自行承担。

常见虚拟货币骗局

 

类型一:虚假“炒币”交易平台

虚假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通常由诈骗分子人为控制平台涨跌行情实施诈骗。此类平台一般出自不知名的小型交易所,利用一些小币种,先通过虚假涨幅吸引投资者入场,再通过虚假跌幅让用户资金大幅缩水,甚至直接圈钱跑路。

类型二:虚拟货币非法集资

不法分子,通常会利用热点概念进行炒作,编造名目繁多的“高大上”理论,有的还利用名人大v“站台”宣传,以空投“糖果”等为诱惑,宣称“币值只涨不跌”“投资周期短、收益高、风险低”,通过发行所谓的“虚拟货币”“虚拟资产”等方式非法募集资金,再通过币值管理收割用户,卷走受害者资产。

类型三:虚拟货币洗钱

 

由于虚拟币的登陆地点不受限制,交易双方匿名不可追溯,虚拟币交易变成了灰色空间,成为新型洗钱渠道。比如,利用虚拟币进行跨境兑换,再将犯罪所得和收益转化为境外法定货币或其他财产,虚拟币成为“洗白”的庇护所。

 

 

类型四:虚拟货币传销

 

不法分子通过网络平台,打着推广区块链技术、提供虚拟币增值服务等噱头,宣传虚拟币的增值前景,以高额收益、发展下线复式计酬为诱饵,引导用户购买平台控制的虚拟币,并设置名目繁多的直推奖励、团队收益等返利奖励类型,诱导用户不断发展“下线”加入。此类传销骗局,具有三大典型特征:

a:入门费,投资者需通过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资格;

b:拉人头,传销参与者的收益来源于其所发展的下线成员交纳的费用;

c:复式计酬,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依据给付报酬。

典型案例:罗某利用虚拟货币为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团伙跨境转移资金

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罗某在境外与诈骗分子事前通谋,计划将诈骗资金兑换成虚拟货币“泰达币”,并搭建非法跨境转移通道。罗某通过境外地下钱庄人员戴某和陈某,联系到中国籍虚拟货币商刘某,共同约定合作转移诈骗资金。

同年2月15日,被害人李某等通过网络平台购买口罩被诈骗分子骗取人民币110.5万元,该笔资金立即转入罗某杰控制的一级和二级账户,罗某将该诈骗资金迅速转入刘某账户;刘某收到转账后,又迅速向陈某的虚拟货币钱包转入14万余个“泰达币”,陈某扣除提成,即转给罗某13万个“泰达币”。后罗某将上述13万个“泰达币”变现共计人民币142万元。同年5月11日,公安机关抓获罗某,并从罗某处扣押、冻结该笔涉案资金。

防范虚拟货币诈骗

 

投资者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警惕虚拟货币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行为,不参与虚拟货币炒作,时刻警惕诈骗风险,避免个人财产损失。

 

一、树立正确货币观念

目前,市面上所谓的虚拟货币均不具备货币属性,虚拟货币在我国明确禁止交易和流通,所谓的“币商”都是在境外开展非法金融活动,甚至通过开设虚假理财平台实施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大家要理性看待虚拟货币,认清投资风险,警惕非法骗局。

二、树立正确理财观念

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金融创新产品”,实质上借新还旧的金融投资诈骗,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所以投资者应当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切实增强风险意识,对任何宣称超高收益的投资理财项目一定要保持戒心,一旦发现有任何涉嫌此类违法犯罪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警惕以“国家”等名义行骗

不法分子经常会打着“国家发行”“央行授权”这一类的幌子诱导投资者,人民币目前是我国唯一合法货币,未发行其他法定货币,公众要提高警惕,辨别真伪。

(本期内容由华夏基金提供,资料来源为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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