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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商品期交所公布中秋节风控措施
时间:2016-09-07 10:33  来源:交易所  字体:【    】1597

  昨日,国内三大商品期货交易所均发布通知,对2016年中秋节放假前后各品种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进行调整。


  根据上期所的通知,若9月13日未出现单边市,当日收盘结算时起,铝、铅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由5%调整为6%,下一交易日起的涨跌幅度限制由4%调整为5%;锌、锡、黄金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由6%调整为7%,下一交易日起的涨跌幅度限制由5%调整为6%。如遇上述交易保证金比例、涨跌幅度限制与现行规则规定的交易保证金比例、涨跌幅度限制不同时,则按两者中比例高、幅度大的执行。9月19日恢复交易后,自第一个未出现涨跌停板的交易日收盘结算时起,上述品种期货各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和下一交易日起涨跌幅度限制恢复至原有水平。


  郑商所自9月13日结算时起,各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由原比例调整至7%,涨跌停板幅度由原比例调整至6%。9月19日恢复交易后,自未出现单边市的第一个交易日结算时起,各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恢复至调整前水平。按规则规定执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高于上述标准的期货合约,仍按原规定执行。


  大商所方面,自9月13日结算时起,将豆油和棕榈油涨跌停板幅度调整至5%,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调整至7%;其他品种涨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维持不变。9月19日(星期一)恢复交易后,自豆油和棕榈油持仓量最大的两个合约未同时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第一个交易日结算时起,将上述两个品种涨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分别恢复至4%和5%。对同时满足《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有关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的合约,其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按照规定数值中较大值执行。


  上述三家商品期交所均明确,9月14日当晚不进行连续交易。9月19日所有期货品种集合竞价时间为08:55—09:00。9月19日当晚恢复夜盘交易。

 

 

三大商品期交所公布中秋节风控措施 -米乐网页

上期发〔2016〕126号

各会员单位:


  2016年中秋节临近,根据我所休市安排的公告,9月15日至17日为节假日休市。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中秋节前后相关品种交易保证金比例和涨跌幅度限制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若2016年9月13日未出现单边市,当日收盘结算时起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和下一交易日起的涨跌幅度限制调整如下:
  铝、铅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由5%调整为6%,涨跌幅度限制由4%调整为5%;
  锌、锡、黄金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由6%调整为7%,涨跌幅度限制由5%调整为6%。
  如遇上述交易保证金比例、涨跌幅度限制与现行规则规定的交易保证金比例、涨跌幅度限制不同时,则按两者中比例高、幅度大的执行。


  二、2016年9月19日恢复交易后,自第一个未出现涨跌停板的交易日收盘结算时起,上述品种期货各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和下一交易日起涨跌幅度限制恢复至原有水平。关于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的其他各项规定按《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执行。


  三、请各会员单位及时落实相关合约自然人客户持仓调整、交割准备等事项。9月份相关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9月19日,9月12日收盘时自然人客户的持仓应当为0手。请会员单位充分了解投资者的交割意向,提前检查用于合约交割仓单的数量和有效期限,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申报和开具工作,切实防范交割风险。


  请各会员单位做好风险防范工作,根据投资者的持仓及风险情况适当提高保证金的收取比例,严格投资者的出入金管理,提醒投资者谨慎运作,理性投资,节日期间做好技术系统的维护和网络安全工作,维护市场平稳运行。


  特此通知。

 

 

上海期货交易所
2016年9月6日

 

关于2016年中秋节期间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的通知

郑商发〔2016〕114 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 2016 年中秋节期间各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作如下调整:
 
一、自 2016 年 9 月 13 日结算时起,各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由原比例调整至 7%,涨跌停板幅度由原比例调整至6%。
 
二、2016 年 9 月 19 日恢复交易后,自未出现单边市的第一个交易日结算时起,各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恢复至调整前水平。
 
 
    按规则规定执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高于上述标准的期货合约,仍按原规定执行。
 
    请各会员单位加强资金和持仓风险管理,提醒投资者强化风险意识,加强风险防范。
 
 
    特此通知。
 
郑州商品交易所
 2016 年 9 月 6 日
 
 
关于2016年中秋节放假期间调整各品种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及夜盘交易时间的通知
大商所发〔2016〕237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经研究决定,我所将在2016年中秋节放假期间对各品种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作如下调整:

    自2016年9月13日(星期二)结算时起,将豆油和棕榈油涨跌停板幅度调整至5%,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调整至7%;其他品种涨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维持不变。

    2016年9月19日(星期一)恢复交易后,自豆油和棕榈油持仓量最大的两个合约未同时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第一个交易日结算时起,将上述两个品种涨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分别恢复至4%和5%。

    对同时满足《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有关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的合约,其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按照规定数值中较大值执行。

    另外,为了使会员单位更明确2016年中秋节放假期间夜盘交易的时间,现提示如下:

    9月14日(星期三)当晚不进行夜盘交易;9月19日所有期货品种集合竞价时间为08:55-09:00;9月19日当晚恢复夜盘交易。

    关于夜盘交易的其他各项规定按相关实施细则执行。请各会员单位做好客户夜盘交易时间安排的提示工作,确保市场平稳运行。

    特此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
二○一六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