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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非法集资司法解释的新亮点
时间:2022-06-02 15:39  来源:先锋期货  字体:【    】1252

2022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决定中对原司法解释中有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处罚标准进行修改完善,明确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更好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稳定。

此前,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了修改,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提高的同时,也明确了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外国务院于2021年5月21日也颁布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其中包括了对涉嫌非法集资的转让股权、债权、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形式予以查处。所以,此次非法集资司法解释的修改主要也是为了适应上位法和行政法规的修改而进行的。

结合司法实践,我们认为本次修改有如下亮点值得特别的关注。

1、 进一步明确了在提起公诉前这个时间点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甚至不作为犯罪处理。

这一条对于平台公司高管和投资人都是一条好消息,对于平台公司高管来说,只要在提起公诉前努力对平台公司的外债进行追索,就有希望不被作为犯罪进行处理。而对于投资人来说,挽回损失需要平台公司高管的积极配合,这一条规定给了平台高管积极配合的动力,双方配合,挽回损失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实践中,很多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对于有希望完成清退的平台公司,也会对平台高管采取非羁押的强制措施,并且会给一个比较长的处置债权的时间,以便于尽可能的在提起公诉前完成资产的清退,挽回投资人的损失。

另外对于那种全部退赔希望不大的平台公司,也给予平台高管一个较为宽松的悔过情节,即,只要在提起公诉前积极进行退赃退赔的,都可以从轻甚至减轻处罚。此条规定,其实也是意味着司法机关在办理该类案件中,把退赔追赃明确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对待了。在笔者最近办理的诸多非法集资案件来看,多地司法机关明确称只要将在平台公司取得的资金进行退赔的,将有很大希望判处缓刑,情节轻微的也可以直接不予起诉。

这些变化,相比十年前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最早在对非法集资案件的侦办过程中,司法机关往往主要关注的是打击犯罪,经常是一立案便对平台公司进行全部的资产冻结,导致平台公司直接停止运营。而作为平台公司,主要资产主要是债权类资产,如此,这些债权便无人处理,无人索要,慢慢变成一堆烂账,最后即使经过漫长的刑事程序对平台公司给予了刑事处罚,但是此时平台公司的债权类资产也面临债务人跑路,或者是因为法院无法代替平台公司去追债,而平台公司高管均被送进了监狱,导致这些债权无人追索,慢慢都烂掉了。

所以,自2017年开始,我们团队在办理非法集资案件中首创并践行“审前资产处置”的非吸平台一揽子解决方式,不但帮助非吸平台的高管减轻甚至免于刑事处罚,还能够尽量挽回投资人的损失。当时我们的办案方式取得了多家司法机关的认可,并且引起了金融部门和立法部门的关注。

在后续立法修改时,也吸收了我们这种在提起公诉前,对平台的资产、债权、物权先行进行处置后清偿投资人的操作方式,并据此可以对平台公司高管给予减轻甚至免于刑事处罚的方式。

2、 提高了非吸案件的入罪底线。

在之前的司法解释中,对非吸案件区分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此次修改后非吸案件不再区分个人和单位犯罪,将定罪幅度直接全部按之前单位犯罪的起点予以入罪。即单独符合100万、150人和50万以上损失这些条件才可以以刑法予以评价。虽然非吸的大案动辄就是几千上亿的资金规模,这个规定对于大的平台没有太大的意义,但是对于笔者之前经历过的那种只吸收了几十万,便被司法机关定罪的案件来说,还是有天壤之别的。当然,本次司法解释也明确了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也就是说,不作为犯罪处理不意味着行为本身不违法,如果符合《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有关规定,司法机关应当将相关案件移交有关行政机关,由行政机关按照上述条例给予行政处罚。

另外,此次修改也明确了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基本量刑标准为5000万,5000人和2500万损失。

3、 网络借贷、虚拟币交易、养老服务等成非吸案件高发区

此次修改,司法解释以列举的方式将网络借贷、虚拟币交易、养老服务等形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这一点,容易被媒体误读为只要跟网络借贷、虚拟币交易、养老服务沾边的就是非吸。甚至被一些网贷老赖解读为借网贷的钱可以不用还了。现在我们一个个来看。

首先是比较常见的网络借贷,不可否认,p2p借贷一度是非吸案件的高发区,但是不能一概的就把p2p借贷和网络借贷归为非吸行列。我国在2016年8月17日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是作为规范p2p网络借贷的一个主要法规,但是在执行过程中,有很多p2p网贷平台违反了该办法的规定,出现了“自融”“资金池”甚至是“虚构借贷标的”,导致网贷平台的非吸案件频发。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也有一批合规经营的网贷平台,做着正常信息中介的业务,在政府要求p2p网贷行业清退时能够完成良性退出的平台,应当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平台内发生的债权资产,也应当与其他民间借贷案件受到同等对待,而不应该是被个别司法机关予以排除保护。

其次是虚拟币交易,自从我国金融管理部门发文将虚拟币挖矿、交易等行为定义为非法后,与虚拟币沾边的各类案件也逐步被扣上了非法的帽子。例如2018年,深圳国际仲裁院审理的一起涉深圳国际仲裁院发布了一项涉及比特币的裁决,仲裁庭表示无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当事人持有比特币或者私人间进行比特币交易,并支持了要求退还虚拟货币,并予以赔偿的仲裁请求。但是很快,该裁定即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深圳中院撤销的理由为,该裁决是变相支持了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违背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的立法初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才将其予以撤销。随后发生在北京朝阳法院的涉比特币案件也被认定为合同无效。所以,本次司法解释直接将虚拟币交易作为非吸犯罪的一种刑事,表明了我国司法对于虚拟币交易持续打击态度。

最后,养老服务开始作为非吸案件的打击对象,始于近年以房养老、投资养老项目和养老公寓等融资形式,这类案件受骗群众绝大多数为老年人,被不法分子许诺的高额利息、入股分红所吸引,将自己的养老金甚至房产用于投资,殊不知当投资者看中高收益、高回报时,本金已经岌岌可危。此次司法解释修改将养老服务行业的融资乱象直接作为非吸案件予以处理,对于养老服务行业来说,尤其是要关注自身企业的融资模式是否妥当,避免因此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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