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强防范能力 远离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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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小,回报高
财富翻番变富豪?
这可能是非法集资者打来的“糖衣炮弹”
千万别信!!!
防范非法集资
远离套路陷阱
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相关常见罪名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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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集资有什么特点?
非法性: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
公开性:
通过媒体、传单、手机等途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并吸收资金。
利诱性: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高利还本付息或其他回报。
案例警示
在2014年至2018年间,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虚构自己经营竹子、加油站、公交车等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以高额利息当回报作为诱饵,多次在公开场合向不特定人进行宣传,共骗得陈某某、郑某某、郭某某等30人投资及借款共计人民币二百七十余万元,并将诈骗所得款项少数用于归还高利、多数用于个人生活开支和高额消费等。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提起公诉,最终王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检察官提醒
在此提醒大家,防范非法集资应当提高自身识别能力,自觉抵制诱惑,坚信“如果天上掉馅饼,地上必然有个坑”,对投资项目要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一旦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应积极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处非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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