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法集资常见犯罪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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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行为。
一般具备以下四个特征: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常见犯罪手法:
1、假冒民营银行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者吸收存款。
2、借用农民合作社打着合作金融旗号,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对外吸收资金,用于转贷赚取利差或将资金用作其他方面牟利等。或者公开设立银行式的营业网点、大厅或营业柜台,欺骗误导农村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3、高价回购收藏品以毫无价值或者价格低廉的纪念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的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市民购买,然后携款潜逃。
4、打着“养老”的旗号有三类突出形式:一是打着提供养老服务的幌子,收取会员费、“保证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二是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人“加盟投资”;三是打着销售保健、医疗等养老相关产品的幌子,通过举办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等方式,引诱老年人投入资金。
5、假借p2p名义即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p2p网络借款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存款,然后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主要手法有:一是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出借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出借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形成资金池;二是平台未尽到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名义发布大量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三是平台编造虚假融资项目或借款标的,采用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为平台母公司或其关联企业融资。
6、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的虚假理财或担保一是以投资理财为名义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承诺无风险、高收益;二是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非法吸收资金;三是实体企业出资设立投融资类机构为自身融资,有的企业甚至自设或通过关联公司开办担保公司,为自身提供担保。
7、房地产行业违规销售一是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将整幢商业、服务业建筑划分为若干个小商铺进行销售,通过承诺售后包租、定期高额返还租金或到一定年限后回购,诱导公众购买;二是房地产企业在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有的甚至是项目还没进行开发建设时,以内部认购、发放vip卡等形式,变相进行销售融资,有的还存在“一房多卖”;三是房地产企业打着房地产项目开发等名义,直接或通过中介机构向社会公众集资。
8、虚拟理财一是以“互助”、“慈善”、“复利”等为噱头发布投资产品,无实体项目支撑、无明确投资标的,靠发展新的投资者实现虚高利润;二是以高收益、低门槛、快回报为诱饵引诱公众投资;三是通过设置“推荐奖”、“管理奖”等奖金制度,鼓励投资人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层级关系,兼具非法集资和传销的特征。
9、“消费返利”网站网站打出“购物=储蓄”等旗号,宣称“购物”后一段时间内可分批次返还购物款,吸引社会公众投入资金。网站在提现时设置诸多限制,使参与人不可能将投入的资金全部取出;或将返利金额与参与人邀请参加的人数挂钩,成为发展下线会员式的类传销平台。
10、虚拟货币注册皮包公司,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发行“比特币”、“k币”、“黑暗币”等网络虚拟货币,声称企业很快可以上市,虚拟网络货币届时可换取原始股,获得高额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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