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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教育基地-热点问答第1期
时间:2020-03-11 10:18  来源: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字体:【    】1434

1.问:市场主体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向我司申请办理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

答: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试行)》的规定,转让双方因以下6种情形可以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办理特定事项协议转让:

(1)与挂牌公司收购及股东权益变动相关,且单个受让方受让的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总股本5%的股份转让;

(2)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

(3)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挂牌公司所涉及的股份转让;

(4)按照挂牌公司披露的通过备案或审查的《公开转让说明书》、《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收购报告书》等文件中股东间业绩承诺及补偿等特殊条款,特定投资者之间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进行的股份转让;

(5)行政划转挂牌公司股份;

(6)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结算认定的其他情形,包括:做市商与挂牌公司股东履行做市库存股回售或转售约定;挂牌公司ipo申请获证监会受理停牌期间,其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三类股东”出让其所持股份。

2.问:创新层指数、做市指数、三板成指等指数的选样金额是否包含盘后协议转让的成交金额?

答:目前指数选样中涉及的金额均为盘中成交金额,不包含盘后协议转让的成交金额。

3.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中“认购公告”所涉及的缴款期限是否有时间限制?

答:挂牌公司股票发行相关的业务规则未对认购公告中缴款期限的长短进行规定。但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发行事项有时间限制,根据《关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挂牌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时,应当明确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发行有关事项的有效期,前述有效期至多不超过12个月,期满后仍决定继续发行股票的,应当重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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