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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教育基地-热点问答第3期
时间:2020-03-11 10:19  来源: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字体:【    】1621

1.问:如何判断《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中规定的“收购完成”时点?

答:根据《挂牌公司权益变动与收购业务问答》第五条规定,在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投资关系等《收购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方式导致其拟成为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情形,收购人按照已披露的收购报告书完成所有相关股份过户或实际取得相关股份对应的权益,为收购完成。除上述情形外,根据《收购办法》的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成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后披露收购报告书的,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实际发生变动,为收购完成。

2.问:以协议方式收购挂牌公司的,如何界定《收购办法》第十六条中“事实发生之日”的时点?

答:根据《挂牌公司权益变动与收购业务问答》第三条规定,以协议方式进行挂牌公司收购的,相关协议签订之日为“事实发生之日”。收购人应当在相关协议签订之日起2个转让日内履行《收购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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