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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教育基地-热点问答第5期
时间:2020-03-11 10:20  来源: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字体:【    】1858

1.问: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对转让价格有何要求?

答: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试行)》第三章(一)9条规定,办理情形属于挂牌公司收购、股东权益变动、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涉及的股份转让,或属于其他情形中“三类股东”出让情形的,转让价格应不低于转让协议签署日该股票盘后协议转让价格范围下限。目前盘后协议转让价格下限为不低于前收盘价的5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低价格中的较低者。

2.问:投资者进行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时,在哪些情况下需主办券商提供就本次转让出具的价格合理性说明?

答: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的办理情形属于挂牌公司收购、股东权益变动、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属于其他情形中“三类股东”出让情形的,且转让价格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协议签署日股票无收盘价的,应由挂牌公司持续督导券商出具价格合理性专项意见。

3.问:投资者申请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如何进行信息披露?能否一次性完成转让过户?

答: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试行)》第二章(七)条规定,涉及收购、股东权益变动、做市库存股回售转售等情形,需要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提示性公告、做市库存股回售或转售协议相关公告等相关信息的,须在正式申请前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办理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的股份可以一次性完成转让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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