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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教育基地-热点问答第7期
时间:2020-03-11 10:21  来源: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字体:【    】1784

1.问:在挂牌公司的收购过程中,收购人与挂牌公司现有股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时,是否可以约定业绩承诺及补偿等特殊投资条款?此类条款应当符合哪些监管要求?

答:收购人与挂牌公司现有股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时,可以约定业绩承诺及补偿等特殊投资条款。此类条款应当符合《关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关于挂牌公司不得成为特殊投资条款的义务承担主体等各项监管要求,也不得约定有可能导致挂牌公司控制权再次发生变动的补偿条款。全国股转公司后续如对股票发行涉及特殊投资条款的监管要求有调整或补充的,也应一并遵守。

2.问:在挂牌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中,对重组标的资产审计报告的有效期是否有特别规定?

答:在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标的资产审计报告应当在《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第四条规定的财务资料有效期(6 1)之内披露,即财务会计报表截止日6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至多不超过1个月。但对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且发行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重组,挂牌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核准申请文件时,重组报告书中引用的经审计的最近1期财务资料的剩余有效期应当不少于1个月。

3.问:公司在申请挂牌期间如更换主办券商的工作人员,是否需要中止挂牌申请?

答:更换主办券商工作人员的不需要中止申请。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工作指引(试行)》第二十条规定,自受理至出具审查意见期间,申请挂牌公司存在更换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的,区分三种类型:

(1)更换主办券商的,应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挂牌推荐业务规定》,撤回挂牌申请,由更换后的主办券商依照本规定履行立项、尽职调查、质量控制、内核等程序后重新向全国股转公司申报。

(2)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的,不需要中止审查。更换后的中介机构完成尽职调查并重新出具专业意见后,对原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意见,对差异情况作出说明。更换手续完成前,原中介机构继续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更换中介机构签字人员的,不需要中止审查。更换后的签字人员完成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意见后,对原签字的文件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意见,对差异情况作出说明。更换手续完成前,原签字人员继续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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