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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教育基地-热点问答第17期
时间:2020-03-11 10:27  来源: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字体:【    】1096

1.问:符合特定事项情形四“按照挂牌公司披露的通过备案或审查的《公开转让说明书》……等文件中股东间业绩承诺及补偿等特殊条款,特定投资者之间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进行的股份转让”,但对赌协议的支付对价为0,请问是否可以办理特定事项协议转让?

答:可以。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可依据已披露的业绩承诺及补偿约定的价格执行,包括无偿补偿股份。

2.问:通过中国结算进行权益分派,发布延期实施公告之后,是否不再受“股东大会2个月内实施完毕”的限制?

答:发布延期实施公告之后,权益分派仍然需要在股东大会通过分配方案后2个月内实施完毕。

3.问:《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四):“公众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请问是以开股东大会时间还是以协议签署时间开始计算12个月?

答:前一次交易起算时点,需要分情形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需召开股东大会,以股东大会审议召开时间开始计算;如只需召开董事会不需要召开股东会,以董事会审议时间开始计算;如两会均未审议,以实际交割日开始起算。

4.问:《重组业务问答》第四条“挂牌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在计算分子时,最近一次交易标的资产相关财务数据应当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为准。”,请问最近一期交易标的资产是非股权类资产,是否还需进行审计?是否需要进行其他方式的评估?

答:一般需要审计,规则未强制要求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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