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交所基础设施公募reits业务丨审核abc(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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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础设施公募reits交易结构应当满足哪些要求?
基础设施公募reits交易结构应当符合以下特征:(1)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2)基金通过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公司等载体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3)基金管理人主动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费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4)采取封闭式运作,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90%。
2.基础设施项目存在对外借款情形的,应当关注哪些事项?
基础设施基金直接或间接对外借入款项,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不得依赖外部增信,借款用途限于基础设施项目日常运营、维修改造、项目收购等,且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其中,用于基础设施项目收购的借款金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并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应当核查并披露借款类型、金额、用途、增信方式、涉及的抵质押等权利限制情况,明确偿还安排及风险应对措施等。
3.作为基础设施公募reits业务的重要参与机构,原始权益人和外部管理机构应当满足哪些要求?
原始权益人及外部管理机构应当满足企业信用稳健、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要求。
4.基金管理人委托外部管理机构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的,应当明确哪些事项?如何防范外部管理机构的同业竞争风险?
基金管理人委托外部管理机构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外部管理机构的解聘、更换条件和流程、履职情况评估、激励机制等安排。
存在外部管理机构同时向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机构提供同类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服务情形或可能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进行核查,说明其合理性、必要性以及避免同业竞争及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的措施,该等措施应当合理和充分。
5.涉及基础设施项目处置的,基金管理人和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应当明确哪些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基金合同终止或基金清算涉及基础设施项目处置的,基金管理人和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应当在相关文件中明确并披露基础设施项目处置的触发情形、决策程序、处置方式和流程以及相关信息披露安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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