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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知识普及月丨交易规则要吃透,投资路上好帮手
时间:2022-09-22 08:28  来源:证监会网站  字体:【    】288

【前序】

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后,创业板连续竞价阶段限价申报的有效竞价不得超过规定范围,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限价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

【案例】

投资者通过其所在证券公司交易软件以低于当时市价一定比例的价格卖出某创业板股票,系统返回结果为“已报”,但直到价格回落至其委托价格附近时,才以稍高于其委托价格成交。投资者认为是证券公司交易系统故障导致其委托没有及时申报,投诉要求赔偿其损失。

证券公司接诉后,经核查,客户的委托标的、委托时间、委托价格及对应的成交时间、成交价格均与客户提供的信息一致。但客户委托的股票属创业板上市品种,根据深交所2020年6月公布的《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由于在连续竞价阶段限价申报引入价格笼子保护机制,投资者的卖出委托价格超出有效竞价范围,属于无效委托,待其委托价格运行有效竞价区间时,其卖出委托才变成有效委托进入交易主机进行撮合。

证券公司工作人员积极与投资者沟通,详细解释创业板价格笼子机制,投资者表示认可并与证券公司达成和解。

【提示】

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规定,买卖创业板股票,连续竞价阶段限价申报的有效竞价范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 (二)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限价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价格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

2.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和了解创业板交易规则。证券公司应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帮助创业板客户掌握交易规则,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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