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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知识普及月丨警惕六类非法集资
时间:2022-09-27 09:34  来源:先锋期货  字体:【    】332

针对当前非法集资手段不断向新领域、新业态蔓延的态势,梳理出几种典型的非法集资案例,以案示警,教你识破骗局套路。

投资理财类

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侦办的宁夏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犯罪嫌疑人卢某某、芦某某、李某通过召开推介会,以口口相传“拉人头”方式,设立“碰对奖”“分红奖”等,以宁夏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向投资人承诺在21个月内以每月10%的利息将本金与利息归还给投资人,先后与受害人签订投资协议,非法吸存8000万余元。2019年5月,被告人卢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5万元;被告人芦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平罗县公安局侦办的宁夏某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目前,该案王某某、赵某某等15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案件已进入诉讼阶段。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赵某某等人以宁夏某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为依托,违反国家相关规定,通过招募业务员到公共场所散发宣传材料和口口相传等方式进行宣传,对客户承诺到其公司存款投资比银行利息高,能及时返息,到期偿还本金,通过以签订三方投资合同的形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存款9.6亿元。

警示不法分子为骗取群众资金,许诺以高息奖励、积分返利等形式给予高额回报,犯罪分子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兑付本息,达到一定的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因此,切勿轻信“高回报、无风险”等承诺。

农业合作类

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侦办的某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犯罪嫌疑人李某于2017年4月24日注册成立某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在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李某以投资某畜牧养殖有限公司牦牛养殖项目为诱饵,通过在公园、市场等地发放传单、口口相传的方式进行宣传,承诺如果在公司投资,公司将与投资人签订《某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借款协议》,并以每月0.15%到0.2%不等的利息、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为利诱,称在借款合同期限届满后退还本金。后因资金链断裂,李某无法按照协议履约,在协议约定期限届满后,继续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与受害人续签协议。2018年8月起,李某停止给投资人还本付息。2020年4月,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侦办的胡某某等人涉嫌集资诈骗案。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王某、宋某某等人在石嘴山市注册成立宁夏华隆九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先后以为中卫某养殖专业合作社、嵩县某游客服务中心有限公司项目投融资为幌子,许诺给予高额利息,骗取不明真相的群众投资。自2016年2月至2017年6月,胡某某等人共骗取33名投资人244.089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及投资。2018年12月25日,被告人胡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

警示不法分子为骗取群众资金,以农业合作开发为幌子,专门从事吸收农民资金和放贷等业务,甚至进行异地吸金和放贷,进行非法集资。提醒广大群众投资时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对所谓“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一定要冷静分析,核实清楚,避免上当受骗。

销售产品类

中宁县公安局办理的某系列酒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经查,犯罪嫌疑人问某、肖某通过吴某及王某授权,于2016年1月底在中宁县注册成立了中宁县某系列酒馆。问某、肖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口口相传、宣传彩页、微信、举办酒会活动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吸收集资参与人投资报单,在中宁县吸收集资参与群众129人,集资1035万元,造成经济损失413万元。问某、肖某收到业绩奖金61万元。2019年11月,问某、肖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办理的宁夏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经查,宁夏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以来,以在小区销售生鲜为幌子,在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组织公司工作人员在小区、街边通过发放传单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宣传该公司“微云仓”经营模式,并吸引群众投资加盟。受害人通过宣传以及身边朋友推荐,先后前往该公司及经营单位考察后,与该公司签订《加盟合同书》,同时向该公司交纳每个点位6.5万元的保证金。犯罪嫌疑人承诺该保证金用于加盟,但不需要加盟者自己经营,按天领取69元到99元不等的经营返利,每月返利约为2970元,后公司停止返利且未退还保证金,公司人员不知去向。目前,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案件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警示不法分子为骗取群众资金,以“移动商城”“自选超市”等名义,承诺消费者在向不法分子控制的账户内充值一定金额钱款后,在一定期限内返还充值款。究其本质,就是假借销售产品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

民间借贷类

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侦办的固原某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于2013年11月25日注册成立固原某投资有限公司,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以委托借款投资的名义向社会公众许以月利率1.5%的高额利息吸收存款602.05万,并签订《借款投资协议》,出具《借款投资收款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后来,赵某某将部分投资人的《借款投资协议》更换为《借条》,将吸收的资金主要用于向社会其他人员高利放贷,放贷利息为3%到3.5%。2019年3月份起,固原某投资有限公司无法兑现投资人到期本金和利息。2020年7月,被告人赵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青铜峡市公安局侦办的宁夏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经营青铜峡市某农庄期间,因建设、经营资金紧张,张某某及其实际控制的宁夏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员工通过宣传,许以1%至1.5%不等月利率,向田某等16人共吸收存款263万元,后将上述款项用于支付土地租金、工人工资、利息等。2018年8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警示当前企业融资需求旺盛,民间资金较为充裕,社会投融资政策积极宽松,而相关规范引导不尽完善,民间借贷在一些地区或行业极易诱发非法集资。因此,要树立正确理财观念,警惕非法集资陷阱;要抵制高息集资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

融资租赁类

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侦办的上海某服务有限公司石嘴山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犯罪嫌疑人张某自2018年11月至2020年8月间,依托上海某服务有限公司先后在石嘴山市平罗县、大武口区开设分公司,凭借上海某服务有限公司宁夏大区总经理身份,聘请销售业务员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发展客户,允诺年化收益率8%至12%的高额回报,以渣土运输特种车辆融资租赁收益权及氢能源车辆租赁收益权为名,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销售“收益权转让”类理财产品,在公司门店组织销售业务人员与投资客户签订《特种车辆融资租赁收益权转让协议》与《氢能源汽车融资租赁收益权转让协议》,共发展客户90余名,吸收公众存款达1340万余元。目前,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案件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警示不法分子为骗取群众资金,借助融资租赁模式,谎称将标的出租给第三方,在融资租赁公司与第三方公司之间形成债权,由第三方公司返还标的本金和利息。而事实上,不法分子往往虚构融资租赁项目,自吸自融,置资金安全于不顾。

网络借贷类

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侦办的宁夏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宁夏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通过互联网创设某网络借贷平台,开展民间借贷中介服务。该公司自成立以来,未经银保监会及金融局批准,通过自行创设的网络借贷平台,以高息为诱饵,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开展民间借贷中介服务业务,从中收取年化4%到8%的中介服务费。自2014年11月至今,该网络借贷平台共介绍融资借款项目500余个,吸收千余人投资款逾亿元。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示不法分子假借p2p之名,吸收资金后进入平台账户形成资金池,行非法集资之实,将资金置于极大风险之中,一旦资金链断裂,投资款就无法兑现。而正规的p2p平台仅是信息中介,投资款直接匹配给借款人,平台不得形成资金池,更不得承诺保本付息。

警方提醒,非法集资是国家明令禁止和严厉打击的非法活动,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由此造成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国家不予代偿,组织非法集资必受法律惩处,请广大市民远离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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