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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时间:2022-09-28 18:33  来源:先锋期货  字体:【    】424

关于股指期货、股指期权合约交易限额的通知

中金所发〔2022〕39号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股指期货、股指期权合约交易行为,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现将股指期货、股指期权合约交易限额相关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交易限额标准

自2022年7月22日交易时起,在沪深300、中证500、中证1000、上证50股指期货上,客户某一合约日内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为500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交易的开仓数量不受此限。

自2022年7月22日交易时起,在沪深300、中证1000股指期权上,客户某一期权品种日内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为200手,某一月份期权合约日内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为100手,某一深度虚值合约日内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为30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交易、做市交易的开仓数量不受此限。

日内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是指客户某一交易日在某一品种、某一月份合约或某一合约上的买开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深度虚值合约是指同一月份合约中,行权价格高于上一交易日合约标的指数收盘价的第十个及以上的看涨期权合约和行权价格低于上一交易日合约标的指数收盘价的第十个及以下的看跌期权合约。

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开仓数量合并计算,其标准与单个客户相同。客户单日在同一品种上多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按照一次认定。

二、处理措施

客户第一次出现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形,交易所将对其采取限制开仓5个交易日的措施;第二次出现,交易所将对其采取限制开仓10个交易日的措施;第三次及以上出现,交易所将对其采取限制开仓1个月的措施。情节严重的,按《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本通知规定的具体标准、相关措施等进行调整。

本通知自2022年7月22日起实施,《关于调整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监管标准的通知》(2019年4月18日发布)《关于调整沪深300股指期权交易限额有关事项的通知》(2020年6月18日发布)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2022年7月18日

关于发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金所发〔2021〕4号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办法》已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2月8日起实施。2011年3月14日发布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报备指引(试行)》同时废止。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2021年2月5日

为做好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报送工作的通知

为做好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报送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9月1日起,期货公司会员统一向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报送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信息,原先向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和交易所并行报送的过渡期同日终止。

二、非期货公司会员统一向我所报送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信息。

三、由于连网等原因而不能正常向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报送的,期货公司会员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获准后报送。

特此通知。

关于调整沪深300股指期权交易限额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期权产品功能,维护市场平稳运行,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就调整沪深300股指期权交易限额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20年6月的第四个星期一(2020年6月22日)起,客户该期权品种日内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为200手,单个月份期权合约日内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为100手,单个深度虚值合约日内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为30手。

深度虚值合约是指同一月份合约中,行权价格高于上一交易日合约标的指数收盘价的第十个及以上的看涨期权合约和行权价格低于上一交易日合约标的指数收盘价的第十个及以下的看跌期权合约。日内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是指客户某一交易日某一品种、某一月份合约或某一合约上的买开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

套期保值交易、做市交易的开仓数量不受此限。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账户组开仓数量合并计算,其标准与单个客户相同。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按照一次认定。

客户第一次出现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形,交易所将对其采取限制开仓5个交易日的措施。第二次出现,交易所将对其采取限制开仓10个交易日的措施。第三次及以上出现,交易所将对其采取限制开仓1个月的措施。情节严重的,按《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本通知规定的具体标准、实施时间、相关措施等进行调整。

特此通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2020年6月18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股指期权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

为加强对股指期权市场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发挥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作用,现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中关于股指期权市场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规定如下:

一、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

(一)监管标准

1.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自成交次数达到5次(含5次)的,构成“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大量或者多次进行自买自卖(包括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内的客户之间的交易)”的异常交易行为。

2.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500次(含500次),构成“频繁报撤单”的异常交易行为。

3.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100次(含100次),且单笔撤单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80%的,构成“大额报撤单”的异常交易行为。

4.客户单日在单品种多个合约上因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按照一次认定。

5.在统计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和大额报撤单次数时,因即时全部成交或撤销限价指令、即时成交剩余撤销限价指令、市价指令形成的自成交行为不计入自成交次数统计。因即时全部成交或撤销限价指令、即时成交剩余撤销限价指令、市价指令自动形成的撤单行为不计入频繁报撤、大额报撤单次数统计,由客户主动发出的撤单行为计入撤单次数统计。

套期保值交易所产生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和大额报撤单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

做市交易所产生的频繁报撤单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

6.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之间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合并计算,其监管标准与单个客户相同。

(二)处理程序

客户第一次出现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对客户所在会员进行电话提示。第二次出现,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第三次出现,交易所于当日收市后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

二、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

(一)监管标准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涉嫌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交易编码”是指根据交易所有关规定标准认定的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账户。

交易所对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持仓合并计算。

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单日在单品种多个月份期权合约上因合并持仓超限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按照一次认定。

(二)处理程序

1.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第一次出现合并持仓超限行为的,交易所将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并在当日收市后通知所在会员,要求客户自行平仓。

客户在次日上午收市前未自行平仓的,交易所对客户持仓进行强行平仓,直至合并持仓不高于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同时于强行平仓当日收市后对其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

2.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第二次出现合并持仓超限行为的,交易所在当日收市后通知所在会员,要求客户自行平仓。客户自行平仓的,对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0个交易日。

客户在次日上午收市前未自行平仓的,交易所对客户持仓进行强行平仓,直至合并持仓不高于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同时于强行平仓当日收市后对其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

3.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第三次出现合并持仓超限行为的,交易所在当日收市后通知所在会员,要求客户自行平仓。客户在次日上午收市前未自行平仓的,交易所对客户持仓进行强行平仓,直至合并持仓不高于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交易所对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6个月,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

上述规定自2019年12月23日起实施。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2019年12月18日

关于发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的通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股指期货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国债期货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已经报告证监会,现予以发布。

上述规则自2019年6月3日起实施,2015年4月10日发布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同时废止。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2019年05月31日

关于调整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监管标准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自2019年4月22日(星期一)起,对股指期货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进行调整:

客户每日在某一合约上开仓交易量超过500手的,构成“日内开仓交易量较大”的异常交易行为。套期保值交易的开仓数量不受此限。

特此通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2019年04月19日

优化股指期货交易运行促进市场功能有效发挥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综合评估市场风险、积极完善监管制度的基础上,稳妥有序调整股指期货交易安排:一是自2018年12月3日结算时起,将沪深300、上证50股指期货交易保证金标准统一调整为10%,中证500股指期货交易保证金标准统一调整为15%;二是自2018年12月3日起,将股指期货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调整为单个合约50手,套期保值交易开仓数量不受此限;三是自2018年12月3日起,将股指期货平今仓交易手续费标准调整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四点六。

此次调整是优化股指期货交易运行、促进市场功能有效发挥的积极举措。上述措施实施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将持续跟踪评估措施实施效果,加强市场风险监测与交易行为监管,确保股指期货市场安全平稳运行。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2018年12月02日

关于调整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监管标准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经研究决定,自2017年2月17日(星期五)起,对股指期货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进行调整:客户单日开仓交易量超过20手的,构成“日内开仓交易量较大”的异常交易行为。套期保值交易的开仓数量不受此限。日内开仓交易量是指客户单日在单产品所有合约上的买开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

特此通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2017年2月16日

关于调整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监管标准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股指期货市场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的监管,自2015年9月7日起,将股指期货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调整为:开仓交易量超过10手的,构成“日内开仓交易量较大”的异常交易行为。

日内开仓交易量是指客户单日在单产品所有合约上的买开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套期保值交易的开仓数量不受此限。

特此通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2015-09-02

关于调整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监管标准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股指期货市场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的监管,自2015年8月31日起,本所2015年8月25日发布的《关于股指期货异常交易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中有关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调整为:客户单日开仓交易量超过100手的,构成“日内开仓交易量较大”的异常交易行为。

日内开仓交易量是指客户单日在单产品所有合约上的买开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套期保值交易的开仓数量不受此限。

特此通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2015-08-28

关于股指期货异常交易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股指期货市场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现将沪深300、上证50、中证500股指期货产品的异常交易行为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客户在沪深300、上证50、中证500单个股指期货产品、单日开仓交易量超过600手的,构成“日内开仓交易量较大”的异常交易行为。日内开仓交易量是指客户单日在单产品所有合约上的买开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套期保值交易的开仓数量不受此限。2.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自成交次数达到或者超过5次的,构成“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大量或者多次进行自买自卖”的异常交易行为。套期保值交易的自成交次数不受此限。3.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或者超过400次的,构成“日内撤单次数过多”的异常交易行为。套期保值交易的撤单数量不受此限。4.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超过100次(含),且单笔撤单量达到或者超过交易所规定的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80%的,构成“大量或者多次申报并撤销申报”的异常交易行为。套期保值交易的撤单数量不受此限。5.客户单日在单产品多个合约上因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按照一次认定。6.客户出现上述异常交易行为,交易所可对其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7.会员应当积极防范客户在交易中可能出现的异常交易行为。会员发现客户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应当予以提醒、劝阻和制止。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客户异常交易行为,导致大量客户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我所将依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等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8.本通知自2015年8月26日起开始执行。此前发布的《关于加强中证500股指期货异常交易行为监管的通知》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2015-08-25

关于抑制过度投机交易强化异常交易监管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促进股指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我所将采取相关措施,抑制过度投机交易,加大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2015年8月3日起,对从事股指期货套利、投机交易的客户,单个合约每日报撤单行为超过400次、每日自成交行为超过5次的,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我所2012年7月20日发布的《关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中的相关标准停止执行。

2、加强异常交易行为监管,采取电话提醒、发送监查问询函、警示函、现场调查、限制开仓等监管措施,坚决遏制频繁报撤、自成交等异常交易行为,防范过度投机的非理性交易。严肃查处利用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规避监管等违规行为。

3、各会员单位必须强化客户管理职责,严格落实开户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加强对客户真实身份的验证与核查;引导客户理性、合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及时发现、提醒和制止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并及时向我所报告。

特此通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2015-07-31

关于加强中证500股指期货异常交易行为监管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关于中证500股指期货市场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日内过度交易、频繁报撤单行为的监管标准

(一)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客户单日开仓交易量超过1200手的,构成"日内开仓交易量较大"的异常交易行为。套期保值交易的日内开仓交易量不受此限。日内开仓交易量是指客户单日在所有合约上的单方向开仓数量。

(二)频繁报撤单行为的监管标准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或者超过500次的,构成"日内撤单次数过多"的异常交易行为。套期保值交易的撤单数量不受此限。

二、日内过度交易、频繁报撤单行为的处理程序

1.客户日内过度交易行为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收市后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5日。2.客户异常交易行为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对客户所在会员进行电话提示,会员应当及时将交易所提示转达客户,并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及制止。3.客户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日内过度交易、频繁报撤单行为发生在同一会员的,交易所对该会员进行电话提示,发生在不同会员的,交易所对开仓交易量、撤单量分布最大的会员进行电话提示。4.对于未按照交易所要求对客户尽到通知、教育、引导、劝阻及制止义务的会员,交易所可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采取提示、约见谈话、下发监管警示函、下发监管意见函等监管措施。

由于会员未尽到相关义务,交易所已向会员下发两次监管警示函的,第三次向该会员下发监管意见函,并向中国证监会提请减少会员分类评价分值。

本通知自2015年7月7日起开始执行。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2015-07-06

关于抑制过度投机交易强化异常交易监管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促进股指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我所将采取相关措施,抑制过度投机交易,加大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2015年8月3日起,对从事股指期货套利、投机交易的客户,单个合约每日报撤单行为超过400次、每日自成交行为超过5次的,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我所2012年7月20日发布的《关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中的相关标准停止执行。

2、加强异常交易行为监管,采取电话提醒、发送监查问询函、警示函、现场调查、限制开仓等监管措施,坚决遏制频繁报撤、自成交等异常交易行为,防范过度投机的非理性交易。严肃查处利用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规避监管等违规行为。

3、各会员单位必须强化客户管理职责,严格落实开户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加强对客户真实身份的验证与核查;引导客户理性、合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及时发现、提醒和制止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并及时向我所报告。

特此通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2015-07-31

关于加强中证500股指期货异常交易行为监管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关于中证500股指期货市场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日内过度交易、频繁报撤单行为的监管标准

(一)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客户单日开仓交易量超过1200手的,构成"日内开仓交易量较大"的异常交易行为。套期保值交易的日内开仓交易量不受此限。日内开仓交易量是指客户单日在所有合约上的单方向开仓数量。

(二)频繁报撤单行为的监管标准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或者超过500次的,构成"日内撤单次数过多"的异常交易行为。套期保值交易的撤单数量不受此限。

二、日内过度交易、频繁报撤单行为的处理程序

1.客户日内过度交易行为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收市后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5日。2.客户异常交易行为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对客户所在会员进行电话提示,会员应当及时将交易所提示转达客户,并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及制止。3.客户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日内过度交易、频繁报撤单行为发生在同一会员的,交易所对该会员进行电话提示,发生在不同会员的,交易所对开仓交易量、撤单量分布最大的会员进行电话提示。4.对于未按照交易所要求对客户尽到通知、教育、引导、劝阻及制止义务的会员,交易所可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采取提示、约见谈话、下发监管警示函、下发监管意见函等监管措施。

由于会员未尽到相关义务,交易所已向会员下发两次监管警示函的,第三次向该会员下发监管意见函,并向中国证监会提请减少会员分类评价分值。

本通知自2015年7月7日起开始执行。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2015-07-06

关于废止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监管标准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股指期货市场效率,推动股指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本所决定废止2012年7月20日发布的《关于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监管标准和处理程序等事项的通知》,2014年8月29日发布的《关于调整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监管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

本通知自2015年4月13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2015-04-10

关于即时全部成交或撤销限价指令、即时成交剩余撤销限价指令和市价指令监管标准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满足风险防范和交易机制创新需求,做好金融期货市场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现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在统计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和大额报撤单次数时,因即时全部成交或撤销限价指令、即时成交剩余撤销限价指令、市价指令自动形成的撤单行为不计入频繁报撤、大额报撤单次数统计,由客户主动发出的撤单行为计入撤单次数统计。因即时全部成交或撤销限价指令、即时成交剩余撤销限价指令、市价指令形成的自成交行为不计入自成交次数统计。

本通知自2015年1月26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2014年12月26日

关于调整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监管标准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加强对股指期货市场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的监管,本所2012年7月20日发布的《关于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监管标准和处理程序等事项的通知》中有关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调整为:

客户单日开仓交易量超过2400手的,构成“日内开仓交易量较大”的异常交易行为。

日内开仓交易量是指客户单日在所有合约上的买开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套期保值交易、套利交易开仓数量不受此限。

本通知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2013年3月11日发布的《关于调整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监管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2014年8月29日

关于调整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监管标准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加强对股指期货市场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的监管,自2013年3月12日起,本所2012年7月20日发布的《关于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监管标准和处理程序等事项的通知》中有关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调整为:

客户单日开仓交易量超过1200手的,构成"日内开仓交易量较大"的异常交易行为。日内开仓交易量是指客户单日在所有合约上的买开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套期保值交易、套利交易开仓数量不受此限。

特此通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一日

关于调整沪深300股指期货持仓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维护市场运行秩序,促进市场功能发挥,经研究决定,自2013年3月12日起,沪深300股指期货持仓限额标准调整为:

(一)进行投机交易的客户号某一合约单边持仓限额为600手;

(二)某一合约结算后单边总持仓量超过10万手的,结算会员下一交易日该合约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该合约单边总持仓量的25%。

特此通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一日

关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加强对股指期货市场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发挥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作用,现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第五条关于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通知如下:

一、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

(一)监管标准1.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自成交次数达到或者超过5次的,构成"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大量或者多次进行自买自卖"的异常交易行为。套期保值交易、套利交易的自成交次数不受此限。2.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或者超过500次的,构成"日内撤单次数过多"的异常交易行为。套期保值交易、套利交易的撤单数量不受此限。3.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超过100次(含),且单笔撤单量达到或者超过交易所规定的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80%的,构成"大量或者多次申报并撤销申报"的异常交易行为。套期保值交易、套利交易的撤单数量不受此限。4.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因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按照一次认定。

(二)处理程序1.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第一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对客户所在会员的首席风险官进行电话提示。2.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第二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3.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第三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收市后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4.交易所认定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之间发生的自成交行为,视为同一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二、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

(一)监管标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涉嫌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交易编码"是指我所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报备指引(试行)》所规定标准认定的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账户。

(二)处理程序1.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第一次出现合并持仓超限行为的,交易所将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并在当日收市后通知所在会员首席风险官,要求客户自行平仓。客户在次日上午收市前未自行平仓的,交易所对客户持仓进行强行平仓,直至合并持仓不高于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同时于强行平仓当日收市后对其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2.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第二次出现合并持仓超限行为的,交易所在当日收市后通知所在会员首席风险官,要求客户自行平仓。客户自行平仓的,对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0个交易日。客户在次日上午收市前未自行平仓的,交易所对客户持仓进行强行平仓,直至合并持仓不高于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同时于强行平仓当日收市后对其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3.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第三次出现合并持仓超限行为的,交易所在当日收市后通知所在会员首席风险官,要求客户自行平仓。客户在次日上午收市前未自行平仓的,交易所对客户持仓进行强行平仓,直至合并持仓不高于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交易所对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6个月,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4.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因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合并持仓超限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按照一次认定。

三、客户异常交易行为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对客户所在会员进行电话提示,会员应当及时将交易所提示转达客户,并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及制止。客户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异常交易行为发生在同一会员的,交易所对该会员进行电话提示,发生在不同会员的,交易所根据异常交易行为类别,分别选择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发生次数最多或者持仓分布最大的会员进行电话提示。

四、对于未按照交易所要求对客户尽到通知、教育、引导、劝阻及制止义务的会员,交易所可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采取提示、约见谈话、下发监管警示函、下发监管意见函等监管措施。由于会员未尽到相关义务,交易所已向会员下发两次监管警示函的,第三次向该会员下发监管意见函,并向中国证监会提请减少会员分类评价分值。

五、我所对客户异常交易行为采取限制开仓监管措施后,向市场进行公告。

六、我所将根据市场情况及相关监管要求调整并公布相关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

本通知自2012年7月23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关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及相关补充通知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关于调整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监管标准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加强对股指期货市场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的监管,自2012年5月31日起,本所2010年10月22日发布的《关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中有关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调整为:

客户单日开仓交易量超过1000手的,构成"日内开仓交易量较大"的异常交易行为。

日内开仓交易量是指客户单日在所有合约上的买开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套期保值交易、套利交易开仓数量不受此限。

特此通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关于调整沪深300股指期货持仓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维护市场运行秩序,促进市场功能发挥,经研究决定,自2012年5月31日起,沪深300股指期货持仓限额调整为:(一)进行投机交易的客户号某一合约单边持仓限额为300手;(二)某一合约结算后单边总持仓量超过10万手的,结算会员下一交易日该合约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该合约单边总持仓量的25%;

特此通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关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有关套利交易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的补充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加强对股指期货市场套利交易行为的监管,发挥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作用,现就我所2010年10月22日发布的《关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套利交易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中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的监管标准第2款修改为: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超过500次的,构成“日内撤单次数过多”的异常交易行为。套利交易的撤单数量不受此限。

二、《通知》中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修改为:客户单日开仓交易量超过500手的,构成“日内开仓交易量较大”的异常交易行为。日内开仓交易量是指客户单日在所有合约上的买开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套期保值交易、套利交易开仓数量不受此限。

本补充通知自2012年2月3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报备指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股指期货市场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报备工作,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监管要求,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实际控制是指行为人(包括个人、单位)对他人(包括个人、单位)期货账户具有管理、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等权限,从而对他人交易决策拥有决定权的行为或者事实。

第三条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行为人对他人期货账户的交易具有实际控制关系:(一)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控股股东,即行为人的出资额占他人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他人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行为人作为他人的开户授权人、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或者其他形式的委托代理人;(三)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行为人与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一致的;(四)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配偶关系;(五)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关系,且对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六)行为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融资安排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对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七)行为人对两个或者多个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八)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具有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实际控制他人期货账户或者期货账户被他人实际控制)的开户人应当通过开户期货公司会员主动向交易所申报相关信息,并填写《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申报表》(附件一)。

第五条实际控制关系发生变更时,开户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开户期货公司会员主动向交易所申报相关信息的变更情况。

第六条交易所在日常监控中发现具有疑似实际控制关系且尚未申报的账户,可以通过相关期货公司会员向开户人进行书面询问。如果开户人承认存在实际控制关系,交易所可以要求其按照正常流程进行申报。如果开户人否认存在实际控制关系,交易所可以要求其进行说明,提供相关资料,并签署《合规声明及承诺书》(附件二)。交易所对相关说明材料进行审核后,对于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确不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交易所对相关账户进行正常管理;对于事实不清楚、理由不充分的,交易所将相关账户列入重点监控名单。

第七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督促在本公司开户的具有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开户人做好相关申报工作,指导其填写《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申报表》,并将该表作为客户资料妥善保存。

第八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指派专人通过交易所系统录入开户人申报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信息,并建立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所录入信息与开户人申报信息一致。

第九条对于不如实申报实际控制关系信息、隐瞒事实真相、故意回避等不配合报备工作的开户人,交易所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限制相关业务等措施。

第十条期货公司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责令其整改,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等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一)未及时、准确、完整向开户人传达本指引相关规定;(二)未及时、准确、完整完成相关信息录入、更新;(三)纵容、诱导、怂恿、协助开户人进行虚假申报、隐瞒事实真相;(四)未妥善保存客户资料;(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本指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指引自2011年3月14日起实施。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关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的补充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股指期货市场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现就本所2010年10月22日发布的《关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以下简称原《通知》)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大量或者多次申报并撤销申报行为的监管标准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超过100次,且单笔撤单量达到或者超过交易所规定的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80%的,构成"大量或者多次申报并撤销申报"的异常交易行为,处理程序与"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相同。

二、原《通知》中所称"关联账户"一律改为"实际控制关系账户"。

三、原《通知》中关联账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监管标准修改为:1."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涉嫌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交易编码"是指本所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报备指引(试行)》所规定标准认定的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账户。2.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以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法人机构或者经济组织,以其分户管理资产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各分户管理资产对应账户的持仓不进行合并计算。

四、本所对异常交易行为采取监管措施后,将向市场进行公告。

本补充通知自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交易所对期货交易进行监控,发现期货交易出现异常情形的,有权对相关会员或者客户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

第三条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不得纵容、诱导、怂恿、支持客户进行异常交易。

第四条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接受交易所监管及会员对其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自觉规范交易行为。

第五条期货交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异常交易行为:(一)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大量或者多次进行自买自卖;(二)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客户之间,大量或者多次进行互为对手方交易;(三)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最新成交价格,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四)大量或者多次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误导其他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五)日内撤单次数过多;(六)日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或者日内开仓交易量较大;(七)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涉嫌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交易编码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八)大量或者多次进行高买低卖交易;(九)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批量下单、快速下单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十)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会员应当密切关注客户的交易行为,积极防范客户在交易中可能出现的异常交易行为,引导客户理性、合规参与期货交易。会员发现客户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本指引第五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提醒、劝阻和制止,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第七条会员应当与客户约定,客户出现交易所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并经劝阻、制止无效的,会员可以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拒绝客户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

第八条客户出现本指引第五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交易所可以采取电话提醒、要求报告情况、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列入监管关注名单、约见谈话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可以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等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交易所提请中国证监会进行立案调查。

第九条交易所对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客户采取有关监管措施或者做出相关书面决定的,通过客户所在会员向客户发出,会员应当及时与相关客户取得联系,告知交易所的相关监管信息和书面决定,保留有关证据,并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客户交易行为。

第十条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责令其整改,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等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可以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减少会员分类评价分值的自律监管建议函。(一)未及时、准确地向客户传达、送达交易所有关监管信息或者书面决定;(二)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客户异常交易行为;(三)未按照交易所要求尽责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协助调查或者存在故意拖延、隐瞒和遗漏等行为;(四)纵容、诱导、怂恿、支持客户进行异常交易。

第十一条本指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指引自2010年11月15日起实施

关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

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加强对股指期货市场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发挥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作用,现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第五条关于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通知如下:

一、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

(一)监管标准1、客户单日的自成交次数超过5次的,构成"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大量或者多次进行自买自卖"的异常交易行为。2、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超过500次的,构成"日内撤单次数过多"的异常交易行为。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频繁报撤单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按照一次认定。

(二)处理程序1、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第一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要求会员及时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和制止。2、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第二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同时向客户所在会员通报。3、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第三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收市后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并向市场公告。4、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第一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对会员首席风险官进行电话提示。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第二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发生在同一会员的,交易所约见会员的总经理及首席风险官谈话,无正当理由缺席约见谈话的,交易所向会员下发监管警示函;未发生在同一会员的,交易所于当日对客户第二次所在会员的首席风险官进行电话提示。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第三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发生在同一会员的,交易所对该会员下发监管意见函,并向中国证监会提请减少会员分类评价分值;未发生在同一会员的,交易所向客户第三次所在会员下发监管警示函。5、客户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发生在不同会员,且在任一会员处均未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对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发生次数最多的会员参照上述规定采取相关措施,并对其他会员下发监查关注函。6、交易所认定的关联账户组发生的自成交行为,视为同一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按照上述规定处理。7、由于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已向会员下发两次监管警示函的,第三次向该会员下发监管意见函,并向中国证监会提请减少会员分类评价分值。

二、关联账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

(一)监管标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涉嫌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交易编码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中的实际控制关系是指,行为人虽不是交易编码的名义持有人,但对该交易编码具有实际管理、使用或者处分等权限。具有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对相关交易编码构成实际控制:1、行为人作为他人期货交易的委托代理人,包括但不限于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但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因从事资产管理业务而作为他人期货交易委托代理人的除外;2、行为人与交易编码名义持有人之间存在配偶关系;3、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其他情形。如有相反证据,且行为人与他人之间不存在交易行为趋同情形的,不构成实际控制。

(二)处理程序1、关联账户组第一次出现合并持仓超限行为的,交易所将该组关联账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并在当日收市后通知所在会员首席风险官,要求客户自行平仓。客户在次日上午收市前未自行平仓的,交易所对客户持仓进行强行平仓,直至合并持仓不高于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同时于强行平仓当日收市后对其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2、关联账户组第二次出现合并持仓超限行为的,交易所在当日收市后通知所在会员首席风险官,要求客户自行平仓。客户自行平仓的,对该组关联账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0个交易日。客户在次日上午收市前未自行平仓的,交易所对客户持仓进行强行平仓,直至合并持仓不高于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同时于强行平仓当日收市后对其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3、关联账户组第三次出现合并持仓超限行为的,交易所对客户持仓进行强行平仓,直至合并持仓不高于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并对该组关联账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6个月,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4、交易所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后,向市场公告。5、关联账户组合并持仓超限行为发生在同一会员的,第一次出现时,交易所对会员首席风险官进行电话提示;第二次出现时,交易所约见会员的总经理及首席风险官谈话;无正当理由缺席约见谈话的,交易所向会员下发监管警示函;第三次出现时,交易所对会员下发监管意见函,并向中国证监会提请减少会员分类评价分值。6、关联账户组合并持仓超限行为发生在不同会员,且在任一会员处均未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对持仓分布最大的会员参照上述规定采取相关措施,并对其他会员下发监查关注函。

三、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

(一)监管标准客户单日开仓交易量超过500手的,构成"日内开仓交易量较大"的异常交易行为。日内开仓交易量是指客户单日在所有合约上的买开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套期保值交易开仓数量不受此限。

(二)处理程序1、客户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第一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要求会员及时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和制止。2、客户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第二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向客户所在会员通报。3、客户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第三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收市后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得低于1个月。4、客户日内过度交易行为发生在同一会员的,第一次出现时,交易所对会员首席风险官进行电话提示;第二次出现时,交易所向会员下发监查关注函;第三次出现时,交易所对会员下发监管意见函,并向中国证监会提请减少会员分类评价分值。5、客户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日内过度交易行为发生在不同会员,且在任一会员处均未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对开仓交易量分布最大的会员参照上述规定采取相关措施,并对其他会员下发监查关注函。

我所将根据市场情况及相关监管要求调整并公布相关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

特此通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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