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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
时间:2022-09-28 18:46  来源:先锋期货  字体:【    】545

关于对菜粕期货部分合约实施交易限额的公告

〔2022〕26号

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22年4月20日当晚夜盘交易时起,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在菜粕期货2205、2207、2208、2209及2211合约上单日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为500手。单日开仓交易数量是指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当日在单个期货合约上的买开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单日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按照单个客户执行。套期保值交易和做市交易的开仓数量不受交易限额限制。

对于第一次超过交易限额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要求报告相关情况并采取暂停开仓不低于5个交易日的监管措施,累计两次超过交易限额的,将采取暂停开仓不低于1个月的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郑商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对交易限额进行调整。

特此公告。

郑州商品交易所
2022年4月19日

关于对动力煤期货部分合约实施交易限额的公告

〔2022〕17号

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22年3月14日当晚夜盘交易时起,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在动力煤期货2204、2205、2206、2207、2208、2209、2210、2211、2212、2301、2302及2303合约上单日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为20手。单日开仓交易数量是指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当日在单个期货合约上的买开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单日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按照单个客户执行。套期保值交易和做市交易的开仓数量不受交易限额限制。

对于第一次超过交易限额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要求报告相关情况并采取暂停开仓不低于5个交易日的监管措施。累计2个交易日超过交易限额的,郑商所将采取暂停开仓不低于1个月的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郑商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对交易限额进行调整。

特此公告。

郑州商品交易所
2022年3月11日

关于对菜粕期货2205合约实施交易限额的公告

〔2022〕16号

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22年3月10日当晚夜盘交易时起,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在菜粕期货2205合约上单日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为1000手。单日开仓交易数量是指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当日在单个期货合约上的买开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单日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按照单个客户执行。套期保值交易和做市交易的开仓数量不受交易限额限制。

对于第一次超过交易限额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要求报告相关情况并采取暂停开仓不低于5个交易日的监管措施。累计2个交易日超过交易限额的,郑商所将采取暂停开仓不低于1个月的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郑商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对交易限额进行调整。

特此公告。

郑州商品交易所
2022年3月9日

关于修订《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的公告

〔2021〕98号

经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第七届理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告中国证监会,郑商所对《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11月26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郑州商品交易所
2021年11月22日

关于对红枣期货部分合约实施交易限额的公告

〔2021〕96号

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21年11月18日起,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在红枣期货2112、2201、2203、2205、2207及2209合约上单日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为100手。单日开仓交易数量是指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当日在单个期货合约上的买开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单日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按照单个客户执行。套期保值交易和做市交易的开仓数量不受交易限额限制。

对于第一次超过交易限额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要求报告相关情况并采取暂停开仓不低于5个交易日的监管措施。累计2个交易日超过交易限额的,郑商所将采取暂停开仓不低于1个月的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郑商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对交易限额进行调整。

特此公告。

郑州商品交易所
2021年11月16日

关于对动力煤期货部分合约实施交易限额的公告

〔2021〕88号

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21年10月21日当晚夜盘交易时起,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在动力煤期货2111、2112、2201、2202、2203、2204、2205、2206、2207、2208、2209及2210合约上单日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为50手。单日开仓交易数量是指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当日在单个期货合约上的买开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单日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按照单个客户执行。套期保值交易和做市交易的开仓数量不受交易限额限制。

对于第一次超过交易限额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要求报告相关情况并采取暂停开仓不低于5个交易日的监管措施。累计2个交易日超过交易限额的,郑商所将采取暂停开仓不低于1个月的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郑商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对交易限额进行调整。

特此公告。

郑州商品交易所
2021年10月20日

关于对动力煤、红枣期货部分合约实施交易限额的公告

〔2021〕87号

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21年10月20日当晚夜盘交易时起,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在动力煤期货2204、2205、2206、2207、2208、2209及2210合约上单日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为100手。自2021年10月21日起,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在红枣期货2112、2201、2203、2205、2207及2209合约上单日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为300手。单日开仓交易数量是指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当日在单个期货合约上的买开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单日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按照单个客户执行。套期保值交易和做市交易的开仓数量不受交易限额限制。

对于第一次超过交易限额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要求报告相关情况并采取暂停开仓不低于5个交易日的监管措施。累计2个交易日超过交易限额的,郑商所将采取暂停开仓不低于1个月的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郑商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对交易限额进行调整。

特此公告。

郑州商品交易所
2021年10月19日

关于对动力煤期货部分合约实施交易限额的公告

〔2021〕85号

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21年10月8日当晚夜盘交易时起,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在动力煤期货2204、2205、2206、2207、2208及2209合约上单日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为500手,在动力煤期货2110、2111、2112、2201、2202及2203合约上单日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仍为100手。单日开仓交易数量是指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当日在单个期货合约上的买开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单日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按照单个客户执行。套期保值交易和做市交易的开仓数量不受交易限额限制。

对于第一次超过交易限额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要求报告相关情况并采取暂停开仓不低于5个交易日的监管措施。累计2个交易日超过交易限额的,郑商所将采取暂停开仓不低于1个月的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郑商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对交易限额进行调整。

特此公告。

郑州商品交易所
2021年9月30日

关于对动力煤期货部分合约实施交易限额的公告

〔2021〕81号

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21年9月23日当晚夜盘交易时起,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在动力煤期货2201、2202及2203合约上单日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为100手。单日开仓交易数量是指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当日在单个期货合约上的买开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单日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按照单个客户执行。套期保值交易和做市交易的开仓数量不受交易限额限制。

对于第一次超过交易限额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要求报告相关情况并采取暂停开仓不低于5个交易日的监管措施。累计2个交易日超过交易限额的,郑商所将采取暂停开仓不低于1个月的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郑商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对交易限额进行调整。

特此公告。

郑州商品交易所
2021年9月22日

关于对部分期货合约实施交易限额的公告

〔2021〕82号

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21年9月30日起,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在硅铁期货2201合约上单日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为500手,在锰硅期货2201合约上单日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为1000手。单日开仓交易数量是指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当日在单个期货合约上的买开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单日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按照单个客户执行。套期保值交易和做市交易的开仓数量不受交易限额限制。

对于第一次超过交易限额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要求报告相关情况并采取暂停开仓不低于5个交易日的监管措施。累计2个交易日超过交易限额的,郑商所将采取暂停开仓不低于1个月的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郑商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对交易限额进行调整。

特此公告。

郑州商品交易所
2021年9月28日

关于对动力煤期货部分合约实施交易限额的公告

〔2021〕81号

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21年9月23日当晚夜盘交易时起,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在动力煤期货2201、2202及2203合约上单日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为100手。单日开仓交易数量是指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当日在单个期货合约上的买开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单日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按照单个客户执行。套期保值交易和做市交易的开仓数量不受交易限额限制。

对于第一次超过交易限额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要求报告相关情况并采取暂停开仓不低于5个交易日的监管措施。累计2个交易日超过交易限额的,郑商所将采取暂停开仓不低于1个月的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郑商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对交易限额进行调整。

特此公告。

郑州商品交易所
2021年9月22日

关于对动力煤期货部分合约实施交易限额的公告

〔2021〕79号

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21年9月16日当晚夜盘交易时起,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在动力煤期货2110、2111及2112合约上单日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为100手。单日开仓交易数量是指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当日在动力煤期货单个合约上的买开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单日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按照单个客户执行。套期保值交易和做市交易的开仓数量不受交易限额限制。

对于第一次超过交易限额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要求其报告相关情况并采取暂停开仓不低于5个交易日的监管措施。累计2个交易日超过交易限额的,郑商所将采取暂停开仓不低于1个月的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郑商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对交易限额进行调整。

特此公告。

郑州商品交易所
2021年9月15日

关于对部分期货合约实施交易限额的公告

〔2021〕74号

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21年9月6日起,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在硅铁期货2201合约上单日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为1000手,在锰硅期货2201合约上单日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为2000手。单日开仓交易数量是指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当日在单个期货合约上的买开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单日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按照单个客户执行。套期保值交易和做市交易的开仓数量不受交易限额限制。

对于超过交易限额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要求报告相关情况。累计2个交易日超过交易限额的,郑商所将采取暂停开仓5个交易日的监管措施。累计3个交易日以上(含3个)超过交易限额的,郑商所将采取暂停开仓不低于1个月的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郑商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对交易限额进行调整。

特此公告。

郑州商品交易所
2021年9月2日

关于对动力煤期货部分合约实施交易限额的公告

〔2021〕67号

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21年8月27日当晚夜盘交易时起,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在动力煤期货2109、2110、2111、2112、2201、2202及2203合约上单日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为200手。单日开仓交易数量是指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当日在单个期货合约上的买开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单日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按照单个客户执行。套期保值交易和做市交易的开仓数量不受交易限额限制。

对于第一次超过交易限额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要求报告相关情况并采取暂停开仓不低于5个交易日的监管措施。累计2个交易日超过交易限额的,郑商所将采取暂停开仓不低于1个月的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郑商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对交易限额进行调整。

特此公告。

郑州商品交易所
2021年8月27日

关于对动力煤期货部分合约实施交易限额的公告

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21年7月15日当晚夜盘交易时起,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在动力煤期货2109、2110、2111、2112、2201合约上单日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为1000手。单日开仓交易数量是指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当日在动力煤期货单个合约上的买开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单日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按照单个客户执行。套期保值交易和做市交易的开仓数量不受交易限额限制。

对于超过交易限额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要求报告相关情况。累计2个交易日超过交易限额的,郑商所将采取暂停开仓5个交易日的监管措施。累计3个交易日以上(含3个)超过交易限额的,郑商所将采取暂停开仓不低于1个月的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郑商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对交易限额进行调整。

特此公告。

郑州商品交易所
2021年7月14日

关于对玻璃、动力煤期货部分合约实施交易限额的公告

〔2021〕52号

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21年7月26日当晚夜盘交易时起,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在玻璃期货2108、2109、2110、2111、2112、2201、2202、2203、2204及2205合约上单日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为1000手,在动力煤期货2109、2110、2111、2112及2201合约上单日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为500手。单日开仓交易数量是指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当日在单个期货合约上的买开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单日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按照单个客户执行。套期保值交易和做市交易的开仓数量不受交易限额限制。

对于超过交易限额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要求报告相关情况。累计2个交易日超过交易限额的,郑商所将采取暂停开仓5个交易日的监管措施。累计3个交易日以上(含3个)超过交易限额的,郑商所将采取暂停开仓不低于1个月的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郑商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对交易限额进行调整。

特此公告。

郑州商品交易所
2021年7月23日

关于对动力煤期货部分合约实施交易限额的公告

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21年7月15日当晚夜盘交易时起,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在动力煤期货2109、2110、2111、2112、2201合约上单日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为1000手。单日开仓交易数量是指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当日在动力煤期货单个合约上的买开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单日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按照单个客户执行。套期保值交易和做市交易的开仓数量不受交易限额限制。

对于超过交易限额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要求报告相关情况。累计2个交易日超过交易限额的,郑商所将采取暂停开仓5个交易日的监管措施。累计3个交易日以上(含3个)超过交易限额的,郑商所将采取暂停开仓不低于1个月的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郑商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对交易限额进行调整。

特此公告。

郑州商品交易所
2021年7月14日

关于优化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工作流程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相关业务的工作流程,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报送。自2020年9月1日起,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相关信息统一向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以下简称监控中心)报送。若因系统维护等原因无法及时向监控中心报送,经与郑商所沟通后可先通过会服报送,再将相关信息补送至监控中心。

2.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解除。自2018年2月1日后报送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统一向监控中心报送解除材料。2018年2月1日前仅向郑商所报送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需通过会服系统向郑商所报送解除材料。解除材料参照监控中心相关要求。

3.有关会员单位应向相关境外经纪机构转达通知内容。

特此通知。

郑州商品交易所
2020年8月31日

关于发布pta期货引入境外交易者相关业务规则的公告
郑商发 [2018] 66号

为满足 pta 期货引入境外交易者相关业务需要,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章,我所制定了《郑州商品交易所特定品种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期货公司会员接受境外经纪机构委托开展期货交易业务管理办法》和《郑州商品交易所保税交割实施细则》,并对《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细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细则》《郑州商品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管理办法》《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及中转仓单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指定商品交割仓库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夜盘交易细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办法》和《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等 12 部规则进行了修改,相关草案及修订案已经郑州商品交易所第六届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公告。除以下条款外,本次制定、修改的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郑州商品交易所保税交割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五条、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六条修改部分,以及《郑州商品交易所保税交割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自 2019 年 5 月 2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郑州商品交易所
2018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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